基本案情
2020年9月8日,重慶某商業管理公司與張某某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后,重慶某商業管理公司指派張某某到彭水某能源公司從事物業管理工作,職責為物業管理崗。
2021年9月29日,彭水某能源公司因營運策略轉變而撤銷該物業管理崗位。
2021年12月30日,重慶某商業管理公司遂將張某某重新派至異地某項目工作,并要求張某某限期到崗,逾期未到崗按曠工處理,且沒有提高張某某的職位待遇。張某某作出書面回復,表示無法接受重慶某商業管理公司單方作出的調崗安排,并拒絕到崗。重慶某商業管理公司遂以曠工為由解除與張某某的勞動關系。張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重慶某商業管理公司基于經營需要以及用工自主權可以單方調整張某某的工作地點,但仍應考量工作地點的變化給張某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帶來的實質影響及客觀困難。由于調整后的工作地點距離張某某實際居住地較遠,重慶某商業管理公司調整張某某至異地崗位工作的行為屬于變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違反法律規定,遂判決重慶某商業管理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法官說法
法律的基本目的是維護公序良俗,引導社會正能量。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約束的是勞資雙方,并不是任何一方的“尚方寶劍”。用人單位如果“任性”濫用法律賦予的相關權利,就會對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造成相應的損害。本案中,用人單位過度利用自身的管理權,在工作崗位被撤銷后,通過異地調崗的方式變相增加勞動者從事工作的難度,該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利益,屬于典型的變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形。人民法院通過嚴格審查,通過判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企業正規化管理,建設依法管理、健康和諧的勞動秩序。